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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稿

2019年2月5日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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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0日

章 程 修 订 稿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华幼儿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市教育规划纲要和“六五”普法规划文件精神,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现代幼儿园制度,提高教育治理法治化水平,确保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全称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华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英文表述:Kunshan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JinhuaKindergarten

;幼儿园下设仁宝分园,园址在昆山开发区咸子泾路55号。幼儿园及下设分园的邮政编码均为:215335;官方网址分别为:https://jhyey.ksecloud.cn和http://rbyey.ksedu.cn/

第三条  幼儿园由昆山市人民政府(昆山市教育局、昆山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园是一所实施幼儿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园学制三年,按昆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施教服务区范围招生,执行昆山市教育局关于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招收三岁至六岁学龄前儿童。办学规模为小、中、大3个年龄段,其中锦华幼儿园9个班级、仁宝分园18个班级。依据江苏省优质幼儿园幼儿人均用地、建筑、绿化面积标准,按昆山市教育局基教科小中大标准核准人数,在园幼儿总数锦华幼儿园不超过315人,仁宝分园不超过63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幼儿园以“追求和美教育、奠基幸福人生”为办园理念以“给我们的孩子以最好的教育”为办园目标,以“立美育人,启智慧心”为办园特色,努力营造有利于幼儿主动、和谐、全面发展的环境,以“和谐、尚美、求真”为园风,以“求真、求实、求精、求新”为教风,以“乐善、乐学、乐思、乐行”为学风,致力于培养“健康、慧美、自主、创新的儿童”。以“做和美教师 育幸福儿童”为全员工作追求,全力构建分层分类教师培养机制,努力造就一支“求善求美做人、求真求实做事”的保教服务队伍,使幼儿园建成一所幼儿喜欢的、有较高办园质量和社会声誉、发展良好的江苏省优质幼儿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园标主体造型形似锦华拼音的首字母“H”和“J”的组合,整体造型是一支彩色画笔。笔尖造型似小山,山顶上一抹红色像初升的太阳,而笔尖画出的红、橙、绿三色短线又似太阳的光芒,象征着童年的幸福图景需要幼儿园、幼儿和家庭共同描绘。整个园标寓意是:七彩画笔,刻画孩子最绚丽最幸福的未来!

幼儿园园依托科研兴园、特色办园的文化内涵,以“追求和美教育、奠基幸福人生”的办园理念,着力于幼儿全面教育的深入探索,致力于美术教育的创新,致力于美术教育与日常生活、与游戏活动、与主题课程的整合,使美术教育和美育特色文化成为幼儿园发展的动力与源泉,让“健康、慧美、自主、创新的儿童”成为幼儿园教育高品质、有特色的亮丽名片。

第七条  幼儿园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幼儿园三年发展规划、教师培养三年发展规划、个人发展年度规划、幼儿园教科三年发展规划、幼儿园特色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全体教师专业成长档案册,全园教职工“美美与共和合共生,面对新时代新教育新挑战,不做观望者,争做行动派,共同努力全面有效地促进幼儿园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幼儿园由昆山市教育局、昆山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评估和指导,人员编制根据国家规定及幼儿园办学规模核定。

第九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主持幼儿园全面工作,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幼儿园管理。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副园长经过组织考察,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用,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幼儿园园长在昆山市教育局备案,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园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 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在上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领导下,团结领导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与政策,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全心全意做好工作。

2.把握依法办园的准则,负责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统筹全园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并向上级及全园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认真处理好各项行政、业务事项,对工作要有预见性。

3.勤俭办园,按照上级财政管理部门的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对照财务纪律,认真管理好全园的财力、物力,做好幼儿园校舍设施设备安全整改、教育教学投入的预决算,统筹并合理使用园所全年经费。

凡园所遇重大经济投入决策具体方案,一律交由幼儿园行政领导班子、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向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主管领导申请汇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流程招投标。

4.根据幼儿园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按照市教育局岗位设置要求具体落实幼儿园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及聘任流程,向上级主管部门(昆山市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报备,幼儿园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园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幼儿园党组织考察后,园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园长任命(聘任),并及时将聘任情况至昆山市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备案。

5.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订幼儿园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绩效考核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交幼儿园法律顾问审核,依法制订)。

6.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幼儿园制定的绩效考核方案)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幼儿园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7.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分管业务的副园长制订幼儿园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园本特色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的师德、一日教学活动进行考核,对幼儿进行发展性评价。

8.每年与昆山市教育局签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后勤负责人负责落实幼儿园内安全稳定责任书三级签订工作;定期召开教职工大会,组织领导全园教职工学习幼儿园“幼儿园工作制度与职责指导手册”,细化标准,明确各岗位安全稳定责任包干区。

9.关心教职工的工作、生活和健康,合理安排人力,发扬民主,调动全园教职工积极性,坚守岗位;组织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争取社会和家庭的密切配合,为创造幼儿园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  幼儿园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幼儿园依靠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

幼儿园党支部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幼儿园共青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年教师专业发展的各类活动,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在推进幼儿园持续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幼儿园内绩效考核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幼儿园设置教科室、教技室、总务与安全保卫室和人事秘书等中层岗位,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园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幼儿园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六条  建立三级家长委员会,增进家园沟通,保障幼儿园家长参与幼儿园与幼儿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年级家长委员会由各班家长推荐2-3位家长代表组成,幼儿园家长委会由各年级家委会中的每班1-2名家长代表组成,经园方聘用后行使下列职权:

1.在园长指导下定期召开家委会,对园所办园宗旨、教育目标、教学特色、重大决策等有知情权和参与民主管理。

2.参与幼儿园各大型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工作。

3.对园内学期工作提出建议,及时反馈想法和需求。

4.为园所提供前沿资源信息。

第十七条  幼儿园成立膳食委员会,膳食委员会由幼儿园后勤主管、保健老师、会计、保育员代表、厨师、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对幼儿园幼儿膳食、营养、幼儿健康进行监督,参与管理,提出意见和整改建议。

2.为幼儿园及时提供膳食营养和健康方面的最新资讯,协助幼儿园做好健康膳食的宣传工作。

3.对幼儿园膳食制订及营养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随时提出,帮助分析和调整。

第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由园务委员会议集体决策。园务委员会议成员为正副园长、党支部(党总支、党委)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园长主持。重大问题坚持民主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坚持规范决策,园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涉及“三重一大”决策要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根据管理权限,幼儿园重大决策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批,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一律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校务信息公开制度。幼儿园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幼儿及其家长了解幼儿的在园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条  幼儿园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幼儿园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专业资质律师作为幼儿园法律顾问。为幼儿园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幼儿园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幼儿园指派,以幼儿园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机制,就教职工与幼儿园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就家长、教职工、幼儿园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稳定制度,制定幼儿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学习,组织安全演练、逃生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幼儿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流程开展救助,及时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园方、教师和家长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和审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幼儿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育教学是幼儿园工作的中心,幼儿园着力创建高品质的教育教学,满足幼儿全面和谐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锦华幼儿园、仁宝幼儿园各年龄段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教研组长负责本年龄段的教育教学、幼儿活动等工作,并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幼儿园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各组长负责组织本园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编制符合幼儿园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幼儿园特色课程体系。幼儿园遵循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意个别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合理的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项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六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保证幼儿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自由活动。幼儿园日常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良好的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按照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因地制宜的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以教科研为先导,强调研究与日常实践相结合,倡导科学的研究风气,将解决教育中的问题作为研究的基点,扎实而有效地开展研究,提高教师的教育技能和本园的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采取多种途径与形式,鼓励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实现家园共育。幼儿园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并认真分析、吸取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共同肩负起教育幼儿的重任。

第三十条  幼儿园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卫生、精神文明等共建活动,充分利用园所优势,定期向社区和家长开放,开展亲子活动、专题培训、座谈交流等活动,广泛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其科学育儿能力。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采用班级授课制,使用普通话。

第五章 幼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学习的适龄儿童即取得幼儿园学籍,为本园幼儿。幼儿园实施学龄前儿童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幼儿园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本园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幼儿园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困难家庭儿童可由其监护人申请困难家庭子女补助金;

3.每学期在园情况获得本班教师的发展性评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幼儿及其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尊重法律、法规,遵守幼儿园幼儿在园的一日规范,遵守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幼儿园公共秩序和幼儿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园,与同伴团结互助,参加集体活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3.爱护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适龄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适龄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适龄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成长档案,对幼儿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每学期发展性评价记入幼儿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幼儿;

2.尊重幼儿人格。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幼儿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幼儿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幼儿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幼儿财物。为保护幼儿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幼儿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不得随意处罚幼儿。处罚幼儿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幼儿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九条  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1.观察了解幼儿,根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2.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3.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4.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5.定期向园长、分管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的在园情况。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保育员、食堂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幼儿园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幼儿园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并对相关处理结果向昆山市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汇报。

第七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幼儿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588.97万元。幼儿园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幼儿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幼儿园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幼儿园加强对科学发现室、图书室、美术室、多功能室、户外活动场地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幼儿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幼儿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为财政定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五十六条  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有安全、传染病等的应急预案及保证措施,初步形成一套安全管理结构,落实目标责任到人,保证制度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督和防范作用。

第五十七条  加强校产管理,建立健全校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建设整体发展有规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做好维护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

第五十九条  后勤工作强化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幼儿服务。

第九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从而形成幼儿园、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幼儿园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校外法制辅导员。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家长委员会成员。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保障幼儿安全健康、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

幼儿园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幼儿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加强内部建设,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为幼儿创造社会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经昆山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本章程的修订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昆山市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华幼儿园。

 

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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