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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教规【2019】1号《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2020年10月10日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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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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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3. 江苏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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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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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

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

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

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

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

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体高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

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

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

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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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

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

和学术影响。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

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以多

种形式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

取私利。

九)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

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十一)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学校师德建设

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协调与监督,协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

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等处理程序。

第五条 对于师德失范行为,按以下程序进行查处:

一)学校有关部门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须认真

听取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

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行为当事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

实认定及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或

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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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对有关部门上报的调查报告及结论进行复核,对

情节轻微的,可直接认定;对情节严重的,需提交学校党委会或

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三)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

定通知行为当事人。

四)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

15 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

学校按程序进行复核与答复。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对学校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

提出申诉。

(六)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根据当事人表现予以延期或解

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他有关材料

由相关部门进行单独存档。

第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经调查属实后,对情节较轻的,可视

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

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

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

导师的,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

消资格时限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但不得少于

24 个月。

二)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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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情节较重的,除按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

对行为当事人按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分。

(一)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

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

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二)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

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校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

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

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

第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

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和校(院)长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

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

责任。对于学校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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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等工作

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

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

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本单位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

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

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

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

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教师出现情节较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师德失范

问题,学校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做出说明,进行自查自

纠与整改落实。如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

责,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

任。

第十四条 学校应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

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体系,设立并公布师德失范问题投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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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电话和信箱,及时掌握师德师风动态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校教师师德失范行

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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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

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校外教育实践

基地、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

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

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

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

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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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

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 个月;记过,12 个月;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 个月。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

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

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

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 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

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

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符合前述情形免予处

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查的,隐匿、伪造、

销毁证据的,以及在专项整治中顶风作案的,应当从严处理、从

重处分。

第七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

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

本合格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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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

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

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

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

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

学校的人事关系。

五)除上述处理外,所在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可按照有关

规定作出取消相关资格及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处理。

第八条 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

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

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

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在

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

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最长不得超过48 个月。

第九条 教师违反师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

或上缴。因违反师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关部

门应当及时采取撤销荣誉称号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条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受到

处分并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

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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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

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

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

资格。

第三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

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

成不良后果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的;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

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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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或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的;

五)违反工作纪律,一学期内出现多次无正当理由的中途

离岗、旷课等情况,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的;

六)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

行为的;

八)在命题、考试和招生中,泄露国家秘密或相关重要信

息,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

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不遵守学术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

成果的;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家长付

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擅自向家长或学生推销图

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等谋取私利行为的;

十二)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

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

供相关信息的;

十三)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对于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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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

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系统,任何学校

幼儿园)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凡是受到记过处分以上处理的教师,取消或提请

有关部门取消其处理前获得的荣誉、奖励和称号等表彰。

第四章 处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

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

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

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

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

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

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

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

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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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根据有关证据材

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

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

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被调查的

教师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对拟给予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

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三)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分、免于处

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处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

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五)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

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将处分决定存入教师档案和录入教师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教师不服从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

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

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

的,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暂停

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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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十八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

现,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期满后,

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如教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

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

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

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在处分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

作出。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或撤职

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

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

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

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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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

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

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

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第二条中所述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非教师

工作人员的处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做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

理规定执行。各设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

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要求,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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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江苏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

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

园的教师(含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

教师发展等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教师)。

第三条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

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

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

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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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 个月;记过,12 个月;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 个月。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

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

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

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 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

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

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符合前述情形免予处

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幼儿园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查的,隐匿、伪造、

销毁证据的,以及在专项整治中顶风作案的,应当从严处理、从

重处分。

第七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

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

本合格等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

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等次。

三)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

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

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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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

幼儿园的人事关系。

五)除上述处理外,所在幼儿园或主管教育部门可按照相

关规定作出取消相关资格及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处理。

第八条 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

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

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

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在

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

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最长不得超过48 个月。

第九条 教师违反师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

或上缴。因违反师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关部

门应当及时采取撤销荣誉称号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条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受到

处分并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

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被撤销

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

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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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

资格。

第三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处分。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

良后果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的;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

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

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的;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

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五)采取集中授课训练等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

碍幼儿身心健康活动的;

六)猥亵、虐待、性骚扰幼儿的;

七)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伤害幼儿的;

八)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

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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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等谋取私利行为的;

九)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

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不遵守学术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

成果的;

十一)组织、参与有偿培训或辅导,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

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

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二)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

泄露幼儿与家长信息的;

十三)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对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幼儿行为的,一经查实,

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

录入全国教师管理系统,任何幼儿园(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

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凡是受到记过处分以上处理的教师,取消或提请

有关部门取消其处理前获得的荣誉、奖励和称号等表彰。

第四章 处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

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

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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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

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

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

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

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

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

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

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

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

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根据有关证据材

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

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

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被调查的教师所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对拟给予降低专

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

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三)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分、免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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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处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

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五)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

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将处分决定存入教师档案和录入教师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教师不服从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

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

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

的,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幼儿园或幼儿园主管部门暂停

其职责。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十八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

现,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期满后,

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如教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

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

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

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在处分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

作出。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或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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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条 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教育部门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

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

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

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

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中的非教师人员的处理,参照本细则执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做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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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定执行。各设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幼儿园教

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要求,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教育部办公厅。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 8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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